请问,受贿罪的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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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受贿罪的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无为另一方谋取不正得利益,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违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做法。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3、《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03-20 15:2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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