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经过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限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能够先行拘捕: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捕和执行拘捕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限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捕: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2019-03-13 20:4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