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多少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效仍然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效,如赔偿功效、惩罚功效、抚慰功效、调整功效,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效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不能用财产的准则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所遭到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效。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分别,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效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限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限定有amp;quot;赔偿损失amp;quot;,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限定民事职责方式中的amp;quot;赔偿损失amp;quot;系同一概念。因此能够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职责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能够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职责,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2019-02-22 16:5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