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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成都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二十一条限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花费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二十九条限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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