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怎样处置,对隶属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按共有房屋登记。我国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隶属夫妻共有的房屋,要求与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相同,由共有人共有申请。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两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限定: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限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限定,更为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商定。登记机关在判断房屋所有权可否隶属夫妻共有时,已不能单凭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到的财产来确定。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商定为一方所有的尚属少数,绝大部分财产隶属另一半间共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限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有申请。依这一限定,大部分私有房屋应由夫妻两方共有申请登记。但是由于各种原由,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两方共有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通常是是按当事人的申请,将其作为一方的房屋予以登记,只是在对房屋进行处罚或是继承发生时,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处置。
2019-02-16 11:55: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