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A未经我认可,从我朋友圈转发了一张我跟朋友的合影,然后发给他A的朋友和他的朋友恶意诋毁我,然后还把他们的聊天记录发给我,请问是不是已经对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构成侵权了?

四川 - 绵阳 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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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绵阳

其实诽谤是侵犯名誉权是一种,
一、做法人有主观犯错做法人可否具有主观犯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有的注意义务为主要准则,并联盟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本领、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做法人的做法违法诽谤做法是指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招致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做法。传播的内容能够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述”,传播的方式能够表面或书面形式。认定可否存在诽谤做法,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予以证明。侮辱做法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做法。认定可否存在侮辱做法,应当查明该言论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言论。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联盟时代特点、网络用语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在衡量名誉权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在侵权做法发生后可否降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人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人来说,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入等
四、存在因果关系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做法人有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做法,做法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导致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能够认定做法人的做法与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限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限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要求我俩,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的准则去表述和评判他人,不得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19-02-13 21: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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