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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强调,在实施过程结算时,建筑单位不得借审计之名拖延。合同须明确结算周期、依据、范围,计量计价方式,以及风险、争议处理流程。支付程序、时间、比例及逾期处理方案亦应详尽,以保障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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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关系责任承担,若挂靠人未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同时向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追责。挂靠人若因未清偿应付账款或支付工资导致下游第三方争议,需承担法律责任。各方应明确责任界限,共同保障合同顺利执行,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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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单位职责包括:管理工程档案和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中明确资料、档案要求;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原始资料;保证自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合同和标准,并确保施工物资资料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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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虽不直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但可作为独立委托合同处理。在《民法典》中,它可能难以归类为典型有名合同。然而,根据相关法律,可将其视为特殊委托合同,明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遵循委托合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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