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
上诉人钦州市*港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大*仓储公司)因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新、王-良,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公司(下称中*股份北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原广西*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下称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永盛2”号油船及茅*油库,代北海石油*公司运输、储存、保管、发运90#汽油及0#柴油;以装货库装船发运数为计量标准,汽油在4‰、柴油3‰(含运输、仓储等损耗)以内为合理损耗;每载油料实际数量的运费、仓储费作为租金结算;油料运输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被告负责;被告油库在北海石油*公司租用期间不得存放其它油料;租赁期限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依约为北海石油*公司运输、保管、发运了汽油及柴油,北海石油*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运费及仓储费。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间;原告在被告之茅岭码头油库提取了6949.20吨90#汽油,2000年1月7日至7月15日,提取了10350.10吨0#柴油。2000年4月14日至12月31日,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数次小结。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内容为:自
2000年8月31至2000年12月31日止,茅岭大港仓储油库尚欠北海石油*公司油料为0#柴油323.232吨、90#汽油180.236吨。《小结》加盖北海石油*公司储运专用章和被告码头仓储部章。2001年2月26日,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便函,确认尚欠0#柴油323.232吨。同日,被告作出《油料发运计划》,再次确认至2001年1月16日止尚储存北海石油*公司0#柴油323.232吨,拟分批发运,并承诺90#汽油待钦州质监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月内一次结清。2003年3月6日,一审法院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喜时,其明确表示合同约定的油料损耗在验收入库时已结清,不存在油料损耗问题。
2000年7月19日,钦州质监局作出登记保存通知书,以疑有质量问题为由查封被告油罐内之24.4吨90#汽油,之后作出(钦市)质技监罚字[2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不合格90#汽油24.4吨。被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200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广西质监局)撤销以上决定书。2月7日,钦州质监局将案件移送广西质监局处理。2月22日,广西质监局作出(桂)技监字[2001]3017号登记封存通知书,封存被告之汽油储灌;4月9日,该局作出(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对原告汽油储灌内的90#汽油采取保存一个月强制措施。被告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于2002年12月31作出(2002)桂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
2001年6月19日,广西*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更名为广西*族自治区北海*油公司(下称北海*油公司)。12月25日,北海*油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原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2003年6月16日,北海*油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6月19日收到通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原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为北海石油*公司运输、储存油料等事宜,该合同包含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两个法律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之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北海石油*公司依约将油料交由被告运输、储存、发放,并支付运费、仓储费。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妥善运输之义务,作为保管人负有入库验收、给付仓单、保管并返还油料之义务。但被告却未恪尽其约定和法定义务,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最后一次小结及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的欠油便函、《发还油料计划》等证据均证实被告至今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未予返还。被告为反驳欠油事实所提交的《内部油料调运通知单》等凭证,仅证明北海石油*公司在
2000年7月16日之前提取了汽、柴油,却不能证明北海石油*公司提取了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中被告确认尚欠的油料即原告诉请返还的油料。故被告关于已不拖欠油料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钦州质监局及广西质监局对被告油库内9
0#汽油采取的保存措施已被撤销,封存状态已经解除,故对已解除封存的汽油被告亦应承担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海*油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适当通知被告,该转让依法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原告得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并承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钦州市*港仓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案件受理费17792元、财产保全费8720元,共计265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大*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9年10月1日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从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90#汽油共6949.2吨;从2000年1月7日至2000年7月15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0#柴油共10350.10吨,以上油料己全部由被上诉人提取完毕,上诉人己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1、根据合同法第385条、387条规定,仓储物、提取物以仓单为凭。油料经验收入库后,上诉人出具仓单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取完储存的全部油料后,由上诉人收回发出的仓单。被上诉人一直不能提供尚未提取油料的仓单作为证据,说明其已提完储存的油料。2、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小结》、欠油便函、《发运油料计划》等证据并非法定代表人出具,来源不明,且其中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交纳税金的凭证证明储存的油料数量;运费、仓储费结算并支付完毕也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提取了全部的油料。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欠其油料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为此,请求: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2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运输合同纠纷实用3
你好!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关于审理运输合同纠纷,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运输合同纠纷实用4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有多名被告的,在诉状中将各名被告直接分别列名就可以的。例如,可采用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的形式分别列具。运输合同纠纷实用5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运输合同纠纷实用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__________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原告办理了主险为_____终身保险、附加险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各一份,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__________年_____月,原告因病住院,住院费用为__________余元,但被告只支付了保险赔款______元,余款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_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第_____条的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7
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了,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中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然后是对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审查。(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三)收货人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运输合同纠纷实用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做了特别规定:(1)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2)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a、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b、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c、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d、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3)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因此,在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时,优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这一特别法的规定。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运输合同纠纷实用9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调_____厂,住所地:______________省_____县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0
致(下称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贷款单位)与(借款单位)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单位向借款单位提供元(大写)货款借款。现我担保人、愿意保:_________________当借款单位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向贷款单位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时,所有担保人自愿共同承担并于出货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周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无条件付清本次担保借款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担保人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自愿、公平、合法的情况下签定本担保书,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贷款单位。
二、担保人在收到贷款人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贷款人是否向借款单位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向贷款单位付清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单位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单位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三、如果借款单位解散、破产、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担保书下的责任。
四、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贷款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能转让其担保义务。
五、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担保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1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2
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3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被羁押,可以聘请律师介入,联系办案单位,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具有占有的目的,具体案情建议电话咨询。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4
上诉人: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份、
以上是对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方面的该如何写问题的解答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5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6
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7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4.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8
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9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9.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20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诞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托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格外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诞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托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格外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宅: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托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格外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五法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商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 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 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 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 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当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依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爱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担当责任。就汤骏主见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爱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恳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 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第一百零七条、其次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担当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担当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恳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担当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见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纳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特地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当担当该损失。
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恳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担当。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
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商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根据托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
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准时检验。依据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输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
4、关 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缘由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
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恳求。理由同上诉看法。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看法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加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当担当责任,恳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 用法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状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用法一般汽车实行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状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状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见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明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看法。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接受。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状况。商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 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 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 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 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依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见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
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
三、责任如何担当? 关 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挺直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 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见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状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见缺乏证据证明,也违反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 追加当事人的主见 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 其次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商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商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见其根据商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冲突,其主见不能成立。 关 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担当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晰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留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 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的确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消失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加,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正,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根据上诉人汤骏主见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担当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领实清晰,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全都,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担当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用法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张兆龙 审判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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