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1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
中介服务方(乙方): 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货物运输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货物寻找合适车辆运输。
二、甲方货物发往的地址:
三、甲方对运输车辆的时间要求:
四、甲方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五、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合适车辆后由甲方直接和第三方(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六、甲方和第三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开始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x元。
七、乙方未促成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甲方应支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八、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洽谈,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也是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居间活动必要实际费用元。
十、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承运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2
托运方: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货物流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________(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运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________份。
托运方: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3
委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在提供公路运输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
名称:____________。
第二条 运输
1、运输车辆
1.1乙方应证件齐全、有效、性能良好的且适于运输本合同规定货物的交通工具为甲方运输本合同规定的货物。
1.2乙方车辆必须保证证件齐全、符合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所有规定。驾驶员必须有国家核准的有效上岗证件。
1.3乙方对货物的运输应建立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按制度。
第三条 安全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运输货物变质、污染而被收货人拒收时,乙方应无偿将拒收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不得要求甲方就该笔货物支付任何运费,且要承担甲方的实际损失。
2、运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车辆自身安全事故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有减损、变质、污染、灭失等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损失。
第四条 运费及其结算方式
1、运费______元/吨(含税),额外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均不认可。
2、结算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按批次结算,每批次运输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可抵扣的运输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天内转账支付。
第五条 其他
1、本公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与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3、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4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5
甲方 :___
乙方 :___
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 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甲方 :___ 乙方 :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6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 保费_ 费率_ 装载工具_ 开航日期_ 自_ 至_ 承保险别: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 出单公司地址_ 营业部_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范本 运输货物合同
(2)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自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合同
(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标记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自至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货物运输合同电子版精选7
托运人: _,地址: _, 电话: _,联系人: _, 承运人: _, 地址: _, 电话: _, 联系人: _, 收货人: _,电话: 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重 公斤,价值:人民币 元。 其次条 货物起运地点:成都市 街 号 货物到达地点: 市 街 号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xx年 月 日,货物运到期限 :xx年6 月 日前。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承运人必需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刻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状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 ,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本次运输运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 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当保管货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
第三条商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状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盖章) 承运人:(盖章) 代表人:(签) 代表人:(签) 本合同签订时间:xx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成都市 区 路(街) 号。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2) 依据 、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 年 月 日 货物承运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承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托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收货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编号 品 名 规 格 性 质 包装方式 数量(件) 重量(千克、吨) 保险、保价价格 货物价值 运杂费 结算方式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其他: 托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承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收货人签收: 其次条 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根据承托双方商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平安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别包装标准的,根据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根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商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按商定支付运杂费;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按商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要求托运人按商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对按商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在商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准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平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承运人应依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供应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用法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干净,车体、容器内洁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 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别装置或专用设备;办理交接手续时,应依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对运输货物格外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缘由,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 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商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担当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担当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担当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 下列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改变;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要求书 货物运输合同
(3) 变更到达港(地)换装(港)地收货人 事项 原起运港(地)托运人换装港(地)到达港(地)收货人 票 据 记 载托运人确定 事货名件数包装承运 项重量体积日期 记事 提出变更单位(公章):_ _年_月_日 托运人要求变更到达港、换装港和收货人时,可随附提货凭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向到达港或换装港承运人提出,同一运单的货物只能变更一次但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4) 托运方:_ 托运方具体地址:_ 承运方:_ 收货方具体地址: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规格:_;数量:_;单价:_总额(元):_。 其次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货物到达地点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货物运到期限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商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急品运输的规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如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准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 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平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 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 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 下列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送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承运方(盖章):_ 代表人(签):_代表人(签):_ 地址:_地址:_ 电话:_电话: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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