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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中的孩童在老年人年老体衰之际依然应承担起相应的扶养之责。无论父母的婚姻状态呈现何种面貌,作为子女不可借口逃避对于长者的供养职责。此项扶养职责乃是源于亲属纽带而产生之法定义务,故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迁而有所改变减小。只要家中的长者步入老年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且作为子女具备扶养的经济实力,那么他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行使自己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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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未能依法完成收养手续的办理,则双方的收养行为将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障。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并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方能生效。否则,由于收养手续未办理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被收养子女在权利保障以及财产继承等多个领域内所产生的困惑,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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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抚养过的继父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若在此过程中,继父母已经尽到了对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当继子女达到法定年龄时,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然而,在实际判断此种情形的时候,要充分评估抚养与教育的时间长度、具体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要素,以作全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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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被领养孩子一般无法享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益。原因在于,当收养关系正式确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随之消除。然而,如若存在特定情形,例如收养关系经过合法程序解除,抑或是生父母在生前便订立了明确将财产遗赠给养子女的遗嘱等等,那么这时,部分继承权或许仍可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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