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赔偿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支持。
(2)车辆因追尾受损无法正常使用时,当事人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主张赔偿。有正式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赔偿数额;无票据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酌定。租车费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超出普通代步需求的高额租赁费用可能不被全部支持。
(3)交通费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提醒:
发生汽车追尾后,应注意保留与就医或替代交通相关的正式票据,租车时选择与受损车辆用途相当的代步工具以避免费用不被支持;若赔偿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维护合法权益。
(一)就医或转院的交通费赔偿需保留正式票据,票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比如因追尾受伤后去医院复查的打车票据,要能对应每次复查的时间和地点,不能用无关票据主张赔偿。
(二)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可索赔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租车费用需符合自身车辆级别,若租豪车超出合理范围,超出部分可能不被支持。无正式票据时,法院会结合日常通勤需求、交通方式等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三)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汽车追尾后,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可要求赔偿。该费用需凭正式票据主张,且票据信息要与就医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出行次数对应一致。
若追尾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当事人使用替代性合理交通工具的费用也能索赔。有票据的按票据金额计算,无票据时法院会酌情判定。租车费用需控制在合理范围,若选择豪车租赁,超出普通代步需求的部分可能不被全部支持。
赔偿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有缺口则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结论:
汽车追尾后,符合条件的交通费可依法索赔,赔偿需结合票据及实际情况确定,由保险按规则赔付后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解析:
汽车追尾后的交通费赔偿分为两类。一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赔偿需以正式票据为凭证,且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二是受损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当事人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正式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无票据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酌定,租车费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豪车租赁费用可能不被全部支持。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若你在汽车追尾后遇到交通费赔偿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索赔细节及流程。
汽车追尾事故中的交通费赔偿包含两类情形,一是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二是受损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当事人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两类费用的索赔需遵循对应规则,并通过保险或侵权人承担责任。
就医相关的交通费赔偿需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保持一致,比如乘坐公共交通的票据或必要的打车费用票据,需能直接证明与治疗行为相关联。
受损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当事人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申请索赔。有正式票据的按实际金额确定,无票据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酌定,租车费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过高的豪车租赁费用可能不会被全部支持。
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部分则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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