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存在多种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情形。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法院不予受理。一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得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且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三是依法应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如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四是行政诉讼中,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除准许撤诉裁定外当事人又起诉的;六是在法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七是判决不准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能起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了解自身权益和合适的处理途径。
1.法院对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涵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民事诉讼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且未满足前置程序的案件,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法院也不予受理。此外,已生效裁判案件(除准许撤诉裁定)、法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以及判决不准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案件,同样不受理。
2.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需明确纠纷性质,判断是民事、行政纠纷,还是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若涉及仲裁协议,应按约定申请仲裁。若纠纷需前置程序,要先完成相关程序。对于已生效裁判案件,除非有新证据或符合再审条件,否则不要重复起诉。涉及婚姻或收养关系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应在规定期限后再起诉。
1.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这类民事诉讼请求。
2.要是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决定申请仲裁且约定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相关诉讼。
3.对于依法该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会受理。
4.在行政诉讼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会受理。
5.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除了准许撤诉的裁定外,法院不会受理。
6.在法定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法律分析:
(1)若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约定不得向法院起诉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法院不会受理相关诉讼。
(3)劳动争议等依法应先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未经前置程序,法院不受理。
(4)行政诉讼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等特定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准许撤诉裁定外,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不受理。
(6)在法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以及判决不准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也不受理。
提醒:在提起诉讼前,要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适用程序,避免因不符合受案范围导致法院不予受理,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不要提起民事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二)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就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不要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等依法需其他机关处理且有前置程序的,先完成前置程序,如劳动争议先进行仲裁。
(四)行政诉讼中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等法院不受理的情形,不要向法院起诉。
(五)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除准许撤诉裁定外,不要再次起诉。
(六)在法定不得起诉期限内,不要起诉。
(七)判决不准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要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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