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参考如下建议来确认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首先,以在实际贸易过程中没有真实商品买卖但是仍为他人、为自己、使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情况为例,如果发现存在此类现象,就应当引起关注;
其次,如果在实际运营中已经从事过经济活动,则需要警惕因需而产生并且由他人代替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存在既无实际购货交易也未发生应税劳务服务事项却为他人、为自身、让他人为自身、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那更是虚开发票无疑了。
辨别是否存在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行为的途径主要包括:
首先,在存在实际商品买卖交易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开具或者为自身开具数量或金额信息不足真实反映交易状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尽管已经开展了各种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但是为了简化流程,仍然会选择授权他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
最后,如果毫无法定的商品买卖交易事实或者未曾提供或接受任何应纳税劳务服务的前提之下,却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便构成了虚假开票行为。
解析:
您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验证是否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1.尽管存在真实的商品采购或销售交易,却仍为其他人,甚至是自己,或是安排别人代替自己,又或者协助他人开具金额或数量上存在虚构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虽然并未开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活动,却依然委托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既无实际的商品采购或销售交易,亦未提供或者接收任何应税劳务服务,然而仍然为其他方,甚至是自己,又或者是安排别的人为自己,甚至是协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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