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司法机关提出监外执行请求的犯人须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必须是已被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人员;
其次,在服刑期间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其一,患有重病,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和监护;其二,已经生育并承担起照顾婴幼儿责任的女性罪犯;其三,由于身体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若采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解析:
关于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需被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其次,在满足第一个条件的基础上,犯罪分子还应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一种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接受长期治疗和护理,无法在监狱内得到妥善照顾;
(2)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
(3)由于身体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若将其收押于监狱可能会对其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且此类情况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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