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的鉴定级别标准为部分脏器缺损且形态异样,不需要依赖特殊医疗设备或普遍医疗条件就能自我恢复,也没有功能性或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
对应的具体表现内容有:
(1)全身的疤痕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低于百分之五,但是长度不得超过长度的百分之一;
(2)手掌和脚掌的植皮面积必须超过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两只眼睛的视力校正后结果都不能小于零点八;
(4)这是指上眼睑因为某些原因下垂挡住了瞳孔的三分之一,而经过整形手术纠正之后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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