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
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
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
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
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
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
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对受追诉的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违法目标不顾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严重违反特定领域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补而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被追诉人不计后果,对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