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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58″

    绑架罪量刑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收听量:301 2018-03-27
  • 55″

    渎职犯罪包括哪些类型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

            渎职犯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比如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比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比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

    收听量:301 2018-03-27
  • 55″

    放火罪最高可以怎么判处

    李慧律师

    李慧律师

    放火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放火行为所引发的各类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损失是难以控制和估量的,因此放火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收听量:301 2018-03-27
  • 49″

    犯罪故意指的是什么

    韩玉霞律师

    韩玉霞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收听量:301 2018-03-22
  • 7′25″

    犯罪故意的内容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根据中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

            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

            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 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

            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

            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

            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对受追诉的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违法目标不顾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严重违反特定领域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补而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被追诉人不计后果,对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

    收听量:301 2018-03-22
  • 1′0″

    非法经营罪要判几年

    高维律师

    高维律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收听量:301 2018-03-16
  • 1′9″

    报了案多长时间能立案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

    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收听量:300 2018-05-22
  • 2′2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标准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达不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等原因过失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指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错售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4)行为人先盗窃或骗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收听量:300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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