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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指的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09-19 09:21:34
00:00 49″

律师语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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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5″

    犯罪故意的内容

    彭彦林律师 咨询我

            根据中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

            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

            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
    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

            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

            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

            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对受追诉的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违法目标不顾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严重违反特定领域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补而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被追诉人不计后果,对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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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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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怎么改开户行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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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韩玉霞律师

韩玉霞律师

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韩玉霞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是一位以专业、诚信为核心特质,始终将客户权益放在首位的资深执业律师。? 在专业背景方面,韩玉霞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系统学习了法学专业知识,为其后续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 2015 年进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至今已积累了1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期间顺利取得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具备合法、专业的执业资质。同时,她能够精准理解并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为案件处理提供流畅、高效的沟通保障。? 执业多年来,韩玉霞律师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参与办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在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形成了显著专长,尤其擅长从复杂案件中挖掘关键线索,为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细致梳理,多次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适用缓刑、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处理中,她善于从细微之处找寻案件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切实解决了众多客户的法律难题。? 始终秉持 “专业严谨、客户至上” 的执业理念,韩玉霞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诚信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任与尊重,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是企业与个人寻求法律服务时值得信赖的专业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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