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9年4月,王某与唐某离婚,孩子判给父亲王某,唐某可以定期来看,后来王某再度与赵某结婚,婚后赵某一直不喜欢孩子,要求王某将其送走,王某不同意,赵某每次生气后,都乘王某不在,把气撒在了孩子身上,唐某来看孩子时发现孩子身上有伤,遂报警,经警察鉴定为轻伤,唐某便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对孩子的事情负刑事责任,并将抚养权归于唐某,赵某辩称孩子都是自己摔的,跟她没有关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对孩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意虐待罪,故孩子抚养权归唐某,赵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件涉及金额8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唐某律师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