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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23″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直接离职吗

    王怡然律师

    王怡然律师

    劳动者合同到期不续签可以直接离职。但还是建议提前给公司发一个书面的通知,书面告知公司到期不续签并请公司配合做工作交接。这样能有个书面证据,如果到时候公司不配合造成损失,可以避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收听量:310 2018-05-08
  • 26″

    周末出差算不算加班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双休日出差能不能认定为加班,要确定两个条件,即是否在双休日,以及是否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进行了正常工作,单位在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未从事工作,而是在外地休息,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加班。


    收听量:309 2018-05-22
  • 31″

    试用期离职有违约金吗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收听量:309 2018-05-22
  • 17″

    试用期过了怎么谈工资

    李丹律师

    李丹律师

    如果试用期过了,员工继续留任说明已经通过试用期的考核,也就是视为劳动者可以自动转正了,此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与同等岗位的转正后的劳动者是同一个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收听量:309 2018-05-21
  • 1′12″

    失业金一年能领几个月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一个月发一次,一年领几次要看你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收听量:309 2018-05-18
  • 51″

    三级劳动体力是什么

    王怡然律师

    王怡然律师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收听量:309 2018-05-09
  • 13″

    试用期过了不转正是不是违法劳动法

    李丹律师

    李丹律师

    是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试用期”这一理由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收听量:308 2018-05-17
  • 1′1″

    失业金有时间限制吗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收听量:308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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