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9%,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14年6年,赵某天生就有心脏病,再过红绿灯时刚好有车拐弯,他便等待车辆通过,车刚过去就见一只哈士奇站着要扑过来,赵某从小就怕狗,忽然被吓了一跳心脏病发作,狗主人及时送往了医院后也还是抢救无效身亡,赵某家人就要求狗主人对赵某做出赔偿,狗主人不愿意,赵某家人就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狗主人对赵某的死负责,赔偿100万,狗主人认为,狗当时是牵了绳的,并没有扑上去,拒绝承担,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做为狗的饲养管理人,没有看好,让其吓到人应承担责任,因赵某天生就有心脏病,遂判决狗主人张某赔偿死者30万,根据该案件涉案标的,律师合法收取原告赵某家人律师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