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更新时间: 2021-02-26 14:23:07
律师语音内容:
劳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我们常听到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没有工伤保险,在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后由雇佣者赔偿损失,而往往雇佣者为逃避责任拒不承认。《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劳务合同中往往存在拖欠工资无法要回等纠纷,所以一定要好好签订劳务合同,把雇佣者的责任确定下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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