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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 2021-03-09 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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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约赔偿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承揽人对材料或者工作成果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应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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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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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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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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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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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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