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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9:19:00
00:00 2′40″

律师语音内容: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而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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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抚养权归属: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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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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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芬律师擅长于处理公司日常经营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曾成功为刘某某等涉黑案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办理取保候审,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已办理数百件相关的案件,善于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为其制定有利的诉讼方案.以达到好的诉讼结果,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欢迎来电阐述案情提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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