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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是哪些

更新时间: 2018-05-12 17: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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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是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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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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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苏成生律师,男,汉族。2002年——2016年执业于96101部队法律顾问处,处理过大量涉军维权案件,现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对预防纠纷发生、减少当事人诉累,有独到经验。 当前业务强项: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商事合同审查与诉讼,有处理应急突发问题、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经常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金融借贷、婚姻家事等常见案件。 人生格言——“人生目标是应该通过坚守信念,而不是屈服来实现的。在追求人生目标的道路上,我从未放弃!尽管这条路注定会走得很艰难,很孤单,但是上天不会辜负每个人的勤奋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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