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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 2018-09-27 16:10:28
律师语音内容:

首先,挪用公款潜逃分为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两种情形。根据行为人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主观上打算归还但客观上无能力归还,同时担心被追究罪责而潜逃,这种情形如果要构成犯罪也只能是挪用公款罪;

另一种是主观上就不打算归还干脆一走了之,既不用归还公款又可逃避司法追究而潜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潜逃行为而转化为贪污行为,即要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次,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非法占有的财物脱离单位管理而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挪用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潜逃行为开始时,贪污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贪污罪已经成立。贪污犯罪既遂后的挽救纠错行为无法阻止贪污犯罪已经形成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仅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一种悔罪的表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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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是什么

    盛新银律师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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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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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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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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