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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更新时间: 2018-09-21 14:54:42
00:00 1′20″

律师语音内容: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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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2、承租人已经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超过了六个月的。3、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的。4、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故意破坏行为的。5、公有住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闲置的时间超过了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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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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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您好,关于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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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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