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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3-02 2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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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依照以上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若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而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则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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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禾杰律师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王禾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9年,现任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二届律师代表,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金融保险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妇女儿童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王禾杰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认真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细致梳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以充分正确的法律观点,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与经验:9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婚姻家事业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刑事辩护等领域。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代理银行处置近百起案件,追回不良贷款超千万; 2、婚姻家事:代理女方起诉离婚,期间收集证据,为女方争取到10万元补偿金; 3、交通肇事:代理主要责任的肇事方家属,为其争取到超6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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