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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4-09 17: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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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是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二者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等均有所不同。最大的区别就是,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前提要件必须是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寻衅滋事没有该项要求。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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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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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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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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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律师,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公益律师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刑事专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称号,文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法律业务。在尽职办好案件的同时,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掌握;善于充分运用集体智慧,分工协作,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以高尚的职业操守、严谨的工作作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秉承“维护您的权益是我的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我的使命”的执业理念,争取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秉承大然律师事务所“一专多能、多专联合、团队精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信条: 医师呵护您的健康,律师守护您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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