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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欺诈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 2019-12-23 11:54:48
律师语音内容:

债务人欺诈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如果是采用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担保合同是有效存在的,但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对于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按照连带责任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很重,因此在确定担保合同有效之后,还要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

法律依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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