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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的

更新时间: 2020-04-23 09:50:42
00:00 1′32″

律师语音内容: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能的被告主要是:

1、机动车驾驶员;

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4、机动车的挂靠单位;

5、因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以列提供试乘服务者为被告;

情况比较多,发生事故不懂起诉的,建议委托律师起诉以免起诉错误而输了官司得不到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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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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