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宅基房产可以公证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是购买宅基地的房产的话,并且签订相关的协议是可以到公证机构来进行公证,但是必须要缴费,还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按揭房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公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有购房合同可以做遗嘱公证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法学、中文双本科学历,教师、法官、律师多个职业历练,现已从事法律工作33年,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现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和合同事务部主任律师,专业刑辩律师,资深民法、婚法、合同法、工程建设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学会会员。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刑事、民事风险防控、企业并购等。本律师曾在人民法院多年、多部门从事审判、法律研究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优秀法官”、“优秀律师”等。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曾获得某市法院系统“庭审竞赛”第一名。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较强的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尤其是具有娴熟的法庭论辩技巧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较强的文字写作、处理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各类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律师业务全面、扎实,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各类合同法律事务、工程建设及房地产法律事务;也擅长金融、保险、担保及婚姻家庭、劳动法律事务,民间借贷和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本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或正在为市书刊协会、成都多家商会等许多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还曾兼任过职业学校的法治副校长,为职业学校、商会、企业举办过多次法律讲座,累计办理了1300多件各类刑事、民事、商事、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执行等纠纷案件,有着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近年来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业务,企业并购、重组,新三板等法律事务。本律师善于从纷繁杂乱的案情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条分缕析,准确的找出最要害的、最关键的入手,从而精准把握案件的性质、实现权益的最佳程序、路径。就象好医生号脉、处方一样,既要摸准病症,又要对症处方、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利益!才能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本律师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作风严谨、踏实、干练!本律师执业理念:优质、高效、敬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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