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刑事辩护律师语音解答 > 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语音解答 >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更新时间: 2019-12-23 10:14:30
00:00 3′41″

律师语音内容: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一方上诉权利的一种保护。上诉不加刑使用范围,那么有哪些呢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他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它的使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对,加重被告人刑法

第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系由被告人一方上诉,又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的上诉,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已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第五,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地流。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得不对,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法,你不能再维持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法。

第七,对被告人判处拘于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八,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法及轻,或者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使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点赞+1 分享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 19″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

    施政律师 咨询我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民法院审理在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除非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否则的话上诉的最差结果也就是维持原判,不会判的更重。

    展开
    收听量:300
  • 1′37″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刘双律师 咨询我

    本问题由律图认证律师粟天羿律师为您解答。

    1. 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是由被告人独立提起,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只适用于二审程序中;再次,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方式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第一,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案件或刑事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由此可见,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条件的不加刑。

    展开
    收听量:935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展开
    收听量:845
相关法律知识更多
  •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
  •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
  •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什么情况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什么情况”。

    ......

相关法律咨询

立即提问
  • 请问有哪些适用于上诉不加刑范围的情况?

    对于上诉不加刑范围的回答见下
    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附加刑能独立适用吗,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 我哥哥老是加班在单位,咨询下能适应适度加班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二条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10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1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100的报酬.

解答律师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法学、中文双本科学历,教师、法官、律师多个职业历练,现已从事法律工作33年,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现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和合同事务部主任律师,专业刑辩律师,资深民法、婚法、合同法、工程建设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学会会员。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刑事、民事风险防控、企业并购等。本律师曾在人民法院多年、多部门从事审判、法律研究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优秀法官”、“优秀律师”等。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曾获得某市法院系统“庭审竞赛”第一名。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较强的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尤其是具有娴熟的法庭论辩技巧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较强的文字写作、处理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各类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律师业务全面、扎实,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各类合同法律事务、工程建设及房地产法律事务;也擅长金融、保险、担保及婚姻家庭、劳动法律事务,民间借贷和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本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或正在为市书刊协会、成都多家商会等许多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还曾兼任过职业学校的法治副校长,为职业学校、商会、企业举办过多次法律讲座,累计办理了1300多件各类刑事、民事、商事、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执行等纠纷案件,有着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近年来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业务,企业并购、重组,新三板等法律事务。本律师善于从纷繁杂乱的案情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条分缕析,准确的找出最要害的、最关键的入手,从而精准把握案件的性质、实现权益的最佳程序、路径。就象好医生号脉、处方一样,既要摸准病症,又要对症处方、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利益!才能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本律师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作风严谨、踏实、干练!本律师执业理念:优质、高效、敬业、诚信!

最新精选解答 最新视频解答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