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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什么限制

更新时间: 2018-07-12 17: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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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所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并在其执行期间是肯定不允许监外执行的,其他被判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无法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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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 律师 | 以专业铸就信任,以实力守护权益 专业背景与资质 施政律师是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资深执业律师,毕业于著名的华东政法大学,获中国执业律师资格,拥有超过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湛的业务能力,已成为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 执业经验与专长 施政律师的执业生涯以处理各类复杂、高标的额案件而著称,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为每一位委托人量身定制最优解决方案。 · 在刑事辩护领域,施律师精于办理涉及跨国因素的复杂案件。在一起跨国侵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他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说服法院,最终为被指控的委托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牢狱之灾,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个人及企业的影响。 · 在婚姻家事领域,施律师善于处理高净值人士的离婚财产纠纷。他曾代理一起争议夫妻共同财产高达数千万元的离婚诉讼,面对复杂的财产构成和对方的有力抗辩,他通过周密调查与出色庭审表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过一半的财产份额,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未来生活。 · 在商事合同与劳动争议领域,施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不仅成功代理了劳动者与上海杨浦区某教育部直属985大学的劳动纠纷并胜诉,维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尊严与权益;也曾参与办理双方均为资深大型网络传媒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通过有力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为原告当事人成功追索足额合同款及违约金,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施政律师坚信,卓越的法律服务源于对专业的坚守和对细节的执着。他将继续以严谨的态度、丰富的经验和诚信的品格,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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