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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更新时间: 2020-03-19 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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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不适宜对其进行羁押的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需要具备以下5种情况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没有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也可以对其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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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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