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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更新时间: 2021-02-02 17: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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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五、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

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七、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

八、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九、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地适用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所成立的经济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

十、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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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律师

李金龙律师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李金龙律师是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潍坊市首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潍坊市医调委专家库成员,2022年度潍坊市职工信得过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专业、诚信的执业理念赢得当事人与行业的广泛认可。 教育背景方面,李律师毕业于燕山大学法学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其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从业十余年来,累计代理及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达上千件,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准的案件把控能力,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收获一致好评。 李律师的核心执业领域聚焦交通医疗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四大板块,且在各领域均形成独到的专业优势。在交通医疗事故纠纷中,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链、明确责任划分,为伤者争取足额赔偿;处理债权债务案件时,能高效制定清收方案,破解“执行难”困境;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则兼顾法理与情理,助力当事人平稳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争议。 此外,李律师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处理、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运营、规避法律风险。秉持“客户至上、精益求精”的服务宗旨,始终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注重沟通效率与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用专业能力为客户筑牢法律屏障。 无论是复杂的诉讼案件代理,还是常态化的法律顾问服务,李金龙律师都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务实高效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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