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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更新时间: 2018-06-12 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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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但是《证据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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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律师

李金龙律师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李金龙律师是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潍坊市首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潍坊市医调委专家库成员,2022年度潍坊市职工信得过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专业、诚信的执业理念赢得当事人与行业的广泛认可。 教育背景方面,李律师毕业于燕山大学法学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其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从业十余年来,累计代理及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达上千件,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准的案件把控能力,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收获一致好评。 李律师的核心执业领域聚焦交通医疗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四大板块,且在各领域均形成独到的专业优势。在交通医疗事故纠纷中,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链、明确责任划分,为伤者争取足额赔偿;处理债权债务案件时,能高效制定清收方案,破解“执行难”困境;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则兼顾法理与情理,助力当事人平稳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争议。 此外,李律师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处理、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运营、规避法律风险。秉持“客户至上、精益求精”的服务宗旨,始终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注重沟通效率与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用专业能力为客户筑牢法律屏障。 无论是复杂的诉讼案件代理,还是常态化的法律顾问服务,李金龙律师都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务实高效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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