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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条件

更新时间: 2018-06-06 11: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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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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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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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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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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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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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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