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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 2021-02-01 14: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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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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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但实体权利仍存在。如借款案件,因诉讼时效败诉,但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还可以经过其它途方法要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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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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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平律师

侯玉平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侯玉平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仲裁、婚姻继承、合同等传统业务,兰州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教师工作多年,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执业经历近二十年,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曾任律师协会理事多年,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2011年入选司法部优秀律师人才库,2013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执业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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