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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流程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09-18 10:41:51
律师语音内容: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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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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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

    银行卡怎么改开户行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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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盛新银律师

    离婚案件属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后,就需要答辩、提交证据、证据交换,然后等待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立案后就还有诸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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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一审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实际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往往会导致案件宣判的时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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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等。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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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你好,你咨询的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2.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刑事案件二审庭审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庭审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庭审流程按照一审流程进行审理:
    ①开庭。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
    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
    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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