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是需要由司法部门进行的,对于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说明。
......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院审查不作为,应从构成要件入手,看是否符合职权要件、申请要件及期限要件等,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作为应当是故意为之,公民起诉,要在两年内发起。
......
(1)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指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的社会职业、政治面目及其政治表现情况。
(2)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与其联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如伯叔姑舅姨和岳父母、公婆,还包括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的每一个人。同本人没有或很少有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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