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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的设定,并非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选择添加期限条款,一旦期限届满,该部分合同自动失效。若无约定,需视情况而定。当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合同失去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有效期并非绝对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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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问题,法律无明确限制规定。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合同本质属性、交易目标及惯例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如事先约定解除期限,可遵循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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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合同的权益义务已终结,无法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57条,合同解除或债务精准履行均导致权责关系终止。履行化迹为零表明债务已按约履行,合同宗旨达成,无需再解除。对于已履约的合同,其权益义务已自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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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取决于特定情况: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标可解除;预期违约(明确或暗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和迟延履行(经提示未及时履行)也可构成解除理由。不定期合同可随时通知解除,但需合理期限。在无双方过错且继续履行不公平时,需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后才能解除,解除权并非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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