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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瓮安县动物伤人律师-刘俊宏律师
    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瓮安县财富星城9栋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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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1854-2386
    更多> #律师简介:刘俊宏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委托辩护,民间借贷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关系、工伤赔偿。2014-2018年,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18-2019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就职,任法务兼总经理助理;2020-2022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就职,任聘用制书记员(期间与检察人员共同办理本县重大涉黑、恶案件,自侦案件以及各类犯罪案件)。2023至今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三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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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动物须为人工饲养,给他人造成实际身心损害,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必要联系。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损害赔偿 1491次阅读
  • 若当事人在散步时未用牵引带约束爱犬,违反法规。法律规定,犬只出户需佩戴标识,用牵引绳等确保不对他人构成威胁或接触疫情。无牵引带规范活动如造成损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应依法赔偿。但如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恶意导致,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967次阅读
  • 在动物园中,若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动物园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动物园可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155次阅读
  • 在某些情况下,若狗咬伤甚至致人死亡,且受害者能证明狗主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即视为“疏忽照顾”,狗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可能的刑事杀人罪责。这体现了对动物饲养者的严格责任要求,以保障公众安全。 #损害赔偿 980次阅读
  • 具体的解决方案可能会因实际情形而有所不同。假如阁下在遛犬过程中完全没有过失,比如始终牵引着犬只、不曾对其放任自流、更未有刻意地驱使它伤害他人,那么,您或许可以考虑适当地给予对方一定形式的经济赔偿。然而,在此之前,阁下务必先行证明自身在整个事件中的无辜立场并提供相关证据。 #损害赔偿 878次阅读
  • 中国对养猫有明确规定:每个住宅单位内仅限养一只中等或小型观赏猫或犬,禁止多只同养。此外,布偶猫、缅因猫等大型品种及具有攻击性的豹猫、虎猫等禁止饲养。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宠物健康、安全,维护社区和谐,居民应严格遵守。 #损害赔偿 1059次阅读
  • 当犬只咬伤人而无需赔偿时,通常是因为双方已达成和解或受害者有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动物未受妥善管理导致伤害,其拥有者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动物天生具有潜在危险性,其拥有者或管理者需对动物可能造成的风险负责。 #损害赔偿 138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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