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山东律师 > 烟台律师 > 莱山区律师 > 莱山区名誉毁谤律师
  • 莱山区名誉毁谤律师-陈冠文律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7号汇通国际大厦8层801-809室
    5.0

    来自23人评价

    帮助人数:1190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3-2515-8648
    更多> #律师简介:陈冠文律师曾就职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职期间接触了大量民事申诉、监督复议案件。执业后长期为公司、金融银行、境内外投资者提供资产处置及项目融投资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上述机构办理了大量企业并购重组、出具尽职调查等业务;办理大量刑事一审、二审重大案件多次为当事人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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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山区名誉毁谤律师-杨兴楠律师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5号传媒大厦7层
    5.0
    帮助人数:381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50-5355-8252
    更多> #律师简介:杨兴楠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至今共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件,擅长传统犯罪辩护,同时也专注新型犯罪辩护;执业期间代理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如朱某某涉黑案,由山东省扫hei办挂牌督办,被认定为山东省基层法院审理的规模最大、被告人最多的涉黑案件。也代理了多起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如刘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近千万,最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代理的多起案件最终被不起诉,代理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取保候审,以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极高的服务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困,赢得了各方赞誉。在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参与多起民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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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山区名誉毁谤律师-孙涛律师
    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街道松涛苑南排商铺
    5.0
    帮助人数:133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0-0545-6525
    更多> #律师简介:孙涛律师执业于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在买卖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以及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案件、不良资产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担任龙口市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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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暴力法律严禁,涉及名誉诋毁、捏造事实者将受治安处罚,轻则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如致严重影响,惩处加重。恶劣情况可能触犯“诽谤罪”。轻微冒犯通常不构成刑事追责。 #损害赔偿 837次阅读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或产品声誉,致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者可被判最高两年徒刑或拘役,罚金难免。对企业犯罪,除罚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执行相应刑罚,包括主管人员。 #损害赔偿 1226次阅读
  • 恶意攻击他人可能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面临重至多年有期徒刑、拘役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前提是言论恶劣程度达到法定标准。并非所有恶意言论都会构成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 1455次阅读
  • 涉嫌诽谤商业信誉,且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例,若行为人捏造并传播不实信息,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依据法律,将构成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被刑事起诉,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处罚。 #损害赔偿 1394次阅读
  • 原配公开辱骂小三,若信息被第三方知悉,构成对小三名誉权可能的侵害。侵权需公开传播,引发社会关注并致名誉受损;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声誉下降和心理痛苦;必须有明显因果关系,即辱骂直接引起名誉损害。 #损害赔偿 942次阅读
  • 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使用暴力或过度干扰可能导致骚扰和司法程序受阻。受害者有权向警方求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行为人恐吓、侮辱等行为可能面临5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生活的,拘留10日并罚款;传播淫秽、威胁或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复行为同样触法,将受到治安处罚。 #损害赔偿 1101次阅读
  • 恶意中伤他人,频繁引发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包括:多次侮辱诽谤,持凶器侮辱,针对特定群体恶意侮辱,致人严重后果,干扰生活或生产,以及造成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此类行为触及名誉权,需追究刑事责罚。 #损害赔偿 1099次阅读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律师在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方面给予指点取证,本案中被告采取发布短视频、向其他人发送原告隐私照片等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因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需要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将证据保存完整,可以采取录屏、翻拍等方式将侵犯权益的短视频、短信等保留下来并保存好原始载体,以避免侵权人将侵犯短视频从平台删除恶意毁灭证据而导致原告举证不能的风险。 同时指导原告收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证据。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万某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他的以外去世不仅从精神层面给原告带来了重大打击,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经济状况,再次情况下被告仍然坚持其没有任何责任。律师介入后认为,原告作为施工者其责任不仅仅只是简单树立几个警示牌那么简单,无关人员可随意进出工地就充分表明其监管的漏洞以及安全防护的不足。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本案极大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大程度弥补了原告所遭受的打击。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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