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廊坊的刘X出于对朋友郭XX的信任,分两笔共转账10万元给郭XX用于资金周转,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利息。借款到期后,刘X多次催要,郭XX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刘X找到了王芳律师,委托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XX偿还1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王芳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81682,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经济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80%。
这起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刘X是原告,郭XX是被告。案件的矛盾焦点在于,双方没有书面借条,郭XX在庭审中否认借贷关系,辩称该10万元是刘X借用其名义购买商铺的“好处费”。刘X的核心诉求是让郭XX偿还1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缺乏书面借条这一关键证据,难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其次,郭XX否认借贷关系并提出“好处费”的抗辩,增加了证明借贷合意的难度。
针对这些难点,王芳律师采取了有效的策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X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已证明款项交付,结合双方通话录音中郭XX认可“欠款”及“欠了一年”的内容,足以认定借贷合意成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法院支持刘X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X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郭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X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170元由郭XX承担。郭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提交的转账记录与录音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其一,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中,即便亲友间借款,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借条,若未签订借条,务必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其二,若被告主张款项并非借款,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民间借贷纠纷较为常见,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王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借款,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81682的王芳律师,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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