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程监理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府项目一期监理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约定,A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监理服务,B公司得按约支付监理酬金,A公司也依约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然而,案涉项目因为非A公司的原因延期了,住宅部分完成了竣工验收,但学校部分没竣工。B公司呢,只支付了部分监理费,还不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A公司多次催讨,一点效果都没有,公司领导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A公司委托了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的章世铿律师提起诉讼。章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行动起来。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围绕诉讼请求,他固定了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监理人员考勤表、费用催收函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双方的监理合同关系,A公司依约履行了监理服务,包括合同期外的延期服务,还有B公司拖欠费用以及未退还保证金的事实。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B公司经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只是在庭前提交了答辩意见和部分证据。B公司提出了好多抗辩理由,说案涉合同未生效、监理费未达结算条件、欠付金额只是小额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只有部分达到退还条件而且没有利息、合同外监理费没有依据等等。
庭审中,章律师针对B公司的这些抗辩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A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B公司也接受了服务还支付了部分费用,合同已经实际生效。虽然学校部分没竣工,但A公司一直到20XX年X月都在持续提供监理服务,B公司员工还对监理人员考勤进行了确认,基于不安抗辩权,A公司有权主张全部已产生的监理费。B公司说已经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其实是投标保证金,不是案涉履约保证金,它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合同外监理费有考勤记录、费用核算明细和催收凭证作为佐证,应该依法得到支持。同时,章律师还就监理费的计算依据、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和说理。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领域的案件就有100多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在处理这类经济纠纷案件上,他有着丰富的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章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B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支付监理费XXX.1元(扣减双方确认的9000元扣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1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要返还履约保证金32200.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1元,B公司负担8000元,A公司只负担751元,A公司预交的8000元受理费由法院予以退回。
一开始,A公司面对B公司的拖欠,毫无办法,费用要不回来,公司资金周转都成了问题。经过章律师的努力,成功为A公司追回了拖欠的监理费和部分履约保证金,A公司的核心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章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对对方抗辩的有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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