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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控逆转,重罪变轻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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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3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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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超4360万元,涉嫌重罪。来自山西忻州的吕泽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王XX不构成指控罪名,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控逆转,重罪变轻罪获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于20XX年XX月至XX月,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指控成立,王XX将面临严重刑罚。案件陷入不利局面时,王XX委托了来自山西忻州的吕泽宇律师。执业5年的吕泽宇在忻州处理过大量金融、合同等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吕泽宇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而且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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