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东乡区,原告A称受被告A、被告B口头雇佣,在某建设项目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二被告拖欠其劳务报酬46415元。为此,原告委托律师提起劳务合同诉讼,还要求二被告支付诉讼服务费3000元。而被告A、被告B则主张自己是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原告是与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二被告并非适格被告。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江西抚州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领域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接手案件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证明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分别以表格、交易记录、证明文件的形式存在,工资表记录了工资发放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了资金往来,工作证明明确了二被告在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身份。
魏建明律师拥有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其丰富的民商案件办案经验能很好地匹配本案需求。在处理民商纠纷时,他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关键问题,这对于判断本案中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至关重要。
接案后,魏建明律师首先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仅以口头雇佣主张二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他进一步收集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企业信息,这一动作凭借他多年办理大量民商案件积累的经验,深知企业信息对于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性。之后,他仔细比对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和工作证明,发现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二被告的管理人员身份。同时,他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最后,他提交了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及代理词,详细阐述二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理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而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系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系履职行为,原告的劳务报酬实际由该公司发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6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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