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某未公开审理法院,被告曾X因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03万元,关联49名被害人被诈骗62万元,个人获利1.57万元,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方认为其涉案金额巨大,应受到严惩。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张丹华。该律师在初次会见当事人后,对案件产生怀疑。她认为曾X虽提供了银行卡,但可能未参与核心操作,有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
为了核实这一想法,张丹华律师开始逐页翻动案卷,仔细梳理曾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她还制作了《行为对比表》,将曾X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进行详细对比。同时,致电曾X的同案人员,核实曾X是否受他人指使。
通过这些动作,律师发现曾X确实是受他人指使提供银行卡,未参与核心的诈骗操作。并且,曾X在案发后全额退赃,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且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X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000元,退缴赃款15700元没收,成功避免了曾X被羁押。
同时,对于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的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这些情节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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