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和浩特市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被上诉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及利息问题产生争议。林业局上诉要求扣除死树部分工程款及不支付利息,双方各执一词。
2019年3月开始执业的刘昊东律师,作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刘昊东律师深耕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在二审中针对林业局的上诉请求进行了有力抗辩。
对于林业局提出一审法院计算工程价款应扣除死树造价的主张,刘昊东律师指出,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合理。《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养护期是2014-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范围。刘昊东律师通过清晰阐述这一事实,有力反驳了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
在工程款利息问题上,刘昊东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指出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均在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公章,此时案涉工程价款已明确,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所以林业局应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认为林业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这起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