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被害人杜XX的出租车,因乘车呕吐产生洗车费纠纷,进而与杜XX发生口角、厮打,导致杜XX受伤。此后,杜XX多次住院治疗,次年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杜XX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这一事件给被害人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他们急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时,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接受了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梁小龙律师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案件侦查和证据收集阶段,这些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凭借对基层情况的了解和行政执法的认知,迅速梳理案件相关证据,仔细研究鉴定意见、病历材料和证人证言等。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分析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后续的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梁小龙律师结合自己在基层治理中对法律适用的理解,精准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他在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详细阐述了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有力地论证了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他的专业分析和清晰逻辑,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他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严格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他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同时,他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辩论中据理力争,有力推进了庭审进程。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梁小龙律师凭借专业的代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担当,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的刑事追责结果和民事赔偿,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梁小龙律师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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